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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1 07:55:21   来源:    点击:]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浙江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有效提升人才住房保障水平,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 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的意见》(浙舟新党发〔2016〕11号),结合新区人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功能区管委会(除金塘管委会、六横管委会)、新区(市)机关事业单位、部省属在舟机关事业单位(除部省属在舟高校)、纳税地在市本级的企业和经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3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部省属在舟高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另行商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享受新区住房优惠政策的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人才不在适用范围之内。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是指经认定,符合《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的各类人才。人才认定参照《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分类认定办法(市本级试行)》执行,认定的依据必须是来舟工作前所获学历、职称、奖项、荣誉等(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等相应层次的人才除外)。

(三)适用条件

已认定人才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的,必须全职在舟工作,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必须在编在职,如果是专业技术人才的,还须在聘,其中大学生村官参照全额事业单位人才标准享受政策、新区政府雇员根据所在单位性质享受政策。企业和社会组织人才必须在岗,且在舟山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对省部级领军(C类)及以上层次人才,新区“三重”项目企业和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范围内企业的新区高级(E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在舟缴纳社会保险可酌情考虑。

2.享受赠送住房和购房补贴政策的,其本人及配偶须未在舟山享受房改房、限价商品房、购房补贴等优惠购房政策;在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的新区基础人才(F类),享受购房补贴政策时,须已为该企业或社会组织服务一年以上。

3.享受购买人才限价房、购房补贴、周转住房和租房补贴政策的,其本人及配偶须在舟山本岛(含朱家尖岛、鲁家峙岛和长峙岛)范围内无其他住房。

二、保障方式和标准
(一)免费赠送住房

对在舟工作的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免费提供面积2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在舟连续全职工作满5年后,该住房产权归其所有;未满5年的,收回住房。也可根据人才个人意愿,按同期同类地段250平方米住房的市场成交均价给予购房补贴,未满5年的(非个人原因的除外),需全额退还相应补贴。

(二)推出人才限价房

根据房源情况和人才需求,不定期面向新区高级(E类)及以上层次人才推出人才限价房。其中省部级领军(C类)及以上层次人才申购的限价面积最多为120平方米,新区特优人才(D类)、新区高级人才(E类)申购的限价面积最多为90平方米,申购价格为同期同类地段市场成交均价的60%(成交均价以市住建局委托专业机构评估为准);超过标准部分按市场价格交易。人才限价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申购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实施。

购买人才限价房的新区高级(E类)及以上层次人才,不得再承租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再享受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在舟工作期限应不少于5年,连续工作满5年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未满5年的(非个人原因的除外),由政府按申购价格加利息(按回购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回购人才限价房。

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对人才限价房核准登记时,应在房屋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明“人才限价购房”字样,并按规定期限限制交易;若需解除交易限制,须提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出具的工作期满证明或住房回购凭证。

(三)实行购房补贴

对首次在舟山本岛(含朱家尖岛、鲁家峙岛和长峙岛)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条件的人才,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具体标准见表1)。用人单位按标准兑现购房补贴的,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社会组织,市财政补助50%。

享受购房补贴的新区高级(E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在舟工作期限应不少于5年,未满5年的(非个人原因的除外),需全额退还相应补贴;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对享受政府购房补贴的新区高级(E类)及以上层次人才的住房核准登记时,应在房屋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明“补贴购房”字样,并按规定期限限制交易;若需解除交易限制,须提供市人才办出具的工作期满证明或一次性收回购房补贴的缴款凭证。

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在交付前,若需办理变更或退房手续的,须征得市人才办同意。
表1:新区人才购房补贴标准
人才类别 购房补贴额度
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 90万元
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 70万元
新区特优人才(D类) 30万元
新区高级人才(E类) 30万元
新区基础人才(F类) 10万元(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15万元)
(四)提供周转住房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市级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周转住房(具体标准见表2)。

重点项目、重点区块、重点企业的人才申请周转住房,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也可视情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门房源进行定向配租。

若周转住房房源不足,根据人才类别,按照“从高从优”原则依次进行保障。

周转住房租期一般为5年,租金标准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具体以当年发布为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舟山本岛获得住房的,应当及时退回周转住房,确有需要,可最多再续租6个月。

表2:新区人才周转住房保障标准
人才类别 周转住房保障标准
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 120平米左右
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 90平米左右
新区特优人才(D类)
新区高级人才(E类) 60平米左右
新区基础(F类)人才 已婚 60平米左右
未婚 30平米左右
(五)提供租房补贴

租房补贴享受对象为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因房源不足没有配租到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各类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同期同地段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2倍,面积参照同类人才周转住房保障标准。用人单位按上述标准兑现租房补贴的,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财政补助50%。 享受租房补贴和周转住房的合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符合条件的人才在舟山本岛获得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补贴。

三、保障原则和管理办法
(一)坚持“从高、不重复”原则

经认定的同一名人才,涉及不同类别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夫妻双方经认定同为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按“一人全额、一人减半”标准享受,周转住房、租房补贴按“从高”原则享受。

(二)加强动态管理

实行人才情况变动报告制度,享受本办法的人才工作单位或岗位发生变化、违法违纪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书面告知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逾期一月未报的,两年内取消所在单位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的资格。

实行政策适用情况年审制度,每年定期对人才享受人才限价房、购房补贴、周转住房、租房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检查,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政策待遇资格,并视情况追回当事人已享受的政策待遇。

(三)强化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的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并取消所在单位享受本办法的资格。

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对各类人才提交的相关资料和相应条件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准,对把关不严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经办人、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四、配套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办定期召开人才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审议、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实际问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履行职责、形成合力,着力提升我市人才住房保障水平。

市人才办负责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协调,并会同市人社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负责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以及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的发放工作;市经信委负责企业人才(新区人才分类目录以外)专项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市住建局负责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人才限价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申购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所需资金的筹集、安排和监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查询及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保障人才住房公积金各项优惠政策的实施;新城管委会等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单位负责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强化要素保障

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规划建设、购买商品住房、租赁改建存量房产、支持房地产开发单位投资建设人才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专门建设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要同步规划建设交通、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综合配套服务水平。鼓励支持重点产业园区、人才集聚度较高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自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房。

(三)强化服务保障

购房补贴、周转住房和租房补贴的申请均实行“一口受理、流转办理”,统一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受理。

加强住房公积金对人才购房、租房的支持,开辟专门通道,建立信息服务库;缩短申贷缴存时限,调高贷款可贷额度;简化租房公积金支取相关手续。

五、附则

(一)人才住房保障实行分级保障、分级实施原则,按人才所在区域,由市、县(区)各自负责保障。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修订完善本地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二)本办法施行前,相关政策已兑现的,不再溯及;通过人才认定且提出兑现申请的,按修订前政策标准执行;通过人才认定尚未提出兑现申请的,按新的标准重新核转人才类别后按本办法执行;未经人才认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商相关职能部门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舟委办〔2014〕42号)和《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舟组综〔2014〕42号)停止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施行。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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